百彥提醒您,謹遵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:「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,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,不得以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,予以歧視」
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款規定: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,不得有下列情事…二、為不實或違反第5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揭示。…」
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:「違反第5條第一項…第40條第2款…規定者,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。」
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:「僱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之招募、甄試、進用、分發、配置、考績獲陞遷等,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。」
◎在此示範說明:
例1. 徵求35~50歲服務員阿姨,限女性。
案例說明:以上案例有下列幾項違規事項
1- ”35-50歲”違反就業服務法對於 ”年齡” 之限制,包括限18以上,也屬違反就業服務法。
2- “房務員阿姨”與 “限女”違反就業服務法對於 ”性別” 之限制,建議可以使用 ”廚房工作人員” 等中性的字詞。
除了上述舉例的說明外,其他項目包括「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」均為就業服務法保護的項目,刊登時請務必遵守規定,以避免觸法受罰,並一起共創就業安全環境,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之業主最高將可處以150萬元的罰緩。
就業服務法:http://scd.judicial.gov.tw/vcz03-3-1.htm
行政院勞委會:http://www.cla.gov.tw/ |